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2023年修订)

序  言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肇始于1958年7月成立的湖南省道县师范学校,2019年7月与创办于1979年4月的湖南省祁阳师范学校搬迁至永州市零陵区合并办学,2020年3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建校以来,学校坚持坚守教师教育,为社会培养输送了一大批教育工作者及各类专业人才,成为永州及周边省市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的重要基地,为国家教育事业、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始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校训、“求实创新,团结奋进”的校风,弘扬师范教育的优良传统,坚持“以人为本,全 面发展”的办学理念,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立足永州、面向全省、辐射周边省市,致力于将学校建成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永州师专”。学校英文名称为Yongzhou Normal College,英文缩写:YZNC。   学校网址为http://www.hnyznc.com/
       第三条 学校住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日升社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永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和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业务主管为湖南省教育厅。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领导与监督,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办学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指导和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条件逐步改善;尊重学校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产教融合,着力培养信念坚定、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潜心服务基层的高素质师范类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校,实行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设立法律顾问,负责对学校办学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顾问成员由校长聘任。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公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学校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专科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实行学年制,并逐步向学分制过渡。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学校构建以教师教育为主体、师范类专业与非师范类专业协同发展的专业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行业标准和教学需求,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加强教育实习、实训建设,建设、管理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发挥教育、示范功能,促进专业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及学业管理,依法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推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教研教改、科技创新能力。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专业特色、人才和技术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不断加强教师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建设,积极承担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专业特色、人才培养优势和智库功能,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打造文化品牌,坚持文化育人功能,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积极探索区域文化进校园,着力建立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区域地方文化和学校传统的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育、区域发展、文化传承,致力打造永州市小学教师培养培训中心、永州市幼儿教师培养培训中心、永州市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研究中心、永州市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培训中心。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着力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领导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和学校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学校转型发展、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推进“双高”建设,努力建成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省内一流、全国知名”高水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开展招生工作。
       (七)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负责就业创业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校学术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校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时,由学术委员会评价其学术水平: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的学术水平;学校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裁决学术纠纷。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科技伦理、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正公开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确定),委员会成员若干名,人员组成兼顾学科均衡,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发展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5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学校主要负责人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属各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召开会议。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特殊情况下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否则会议决议、表决或评定结果视为无效。若有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在会议评议有关事项需要进行表决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是举手方式表决,获得到会人数2/3以上票数方为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可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尊重和支持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独立行使职权,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与条件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20%,以教师为主体,教师(包括教学、科研、技术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代表每届任期5年。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按照法律、《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加强自身建设,开展活动;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在本职岗位上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规范合理、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保障服务单位和其他机构。各机构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专业发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层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制订本学院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学院专业、课程、师资队伍、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定与实施。
       (三)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本学院工作正常运行。
       (四)组织本学院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六)组织本学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七)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学院内部资产管理。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负责本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
       (四)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领导本学院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六)负责本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
       (七)学校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视议题分别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党支部书记主持。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根据教学需要设立教研室。教研室依据二级学院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变更和撤销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教研室是最基本的教学管理单位,在二级学院领导下,参与拟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具体负责教学与科研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通过课堂教学以及社会实践等途径,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置科研机构以及图书馆、档案室(馆)、网络信息中心、实验实训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拥有健康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与生活环境。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享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的知情权。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享有职务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惩罚等事项的投诉权和申诉权。
       (八)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爱护学校财产,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服务学生成长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六)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新,传播先进文化,宣传先进思想,培育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
       (七)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人事管理和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惩和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照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不断加强教职工的培养培训工作,为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和开展教学、科研、创作及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其他教育工作者在职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学校积极拓宽教师进修渠道,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高一级学位,不断提高教师实践动手能力,鼓励教师成为“双师型”教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创新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教育和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制度,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支持将教研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离退休制度,按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十九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政策法律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内开展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校加强对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和创新创业、就业服务教育体系。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全面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接受各类培训的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培训证书。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所在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学校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兄弟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的合作,积极组建职教集团,推动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办学、合作开发与社会服务等活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双赢。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机构,为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水平争取各种资源。
       理事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和学校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根据自身章程开展工作。校友会可依据具体情况,成立具有行业和届别等特点的分支校友组织。
       学校校友是在学校及其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在学校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以校友联谊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为校友的继续教育和发展提供便利和条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财政拨款为主,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补充。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经费。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和审计监察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收支管理、财务报告与信息公开、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七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完全与完整。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专利权、著作权、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负责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服务,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为学校建设与发展以及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的保障条件,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打造平安校园。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整体外形由三同心圆构成,似充满动感的车轮,寓意学校发展不息;以蓝色为主调,象征内心的宽广博大,是学校内涵发展的现实写照。
       外圆部分中圆与外圆之间,嵌入中英文校名,中文校名采用毛体书法,具有历史厚重感;英文国际通用,体现国际化视野。
       中圆部分整体构架由湖湘文化源头的“太极图”行云流水般幻变而成,浑然一体,寓意学校的文化底蕴和办学要顺应自然发展规律的特性;融合“师”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凸显了师范文化和教师教育的特质。
       内圆部分“莲花”造型,既是对本土莲文化的表达与倡导,寓意学校在道县诞生发展的根源,同时要求我们培养学生具有莲一样的道德品质,这是教育的根本所在;书本展开状,寓意知识改变命运,实现腾飞;阿拉伯数字“1958”,体现了学校的历史。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圆形证章。

       第八十三条 校旗由校徽、中英文校名构成,排列在天蓝色布面正中,既突出了学校核心元素,一目了然,又呈现出宽广、辽阔的意境,令人亲近,寓意在学校怀抱里、在知识海洋中师生自由翱翔,任意驰骋。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歌》,何云峰、邓文作词,何永宁作曲。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永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如果发生重大变化,或学校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教代会代表提出,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启动本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为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由学校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